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典〉修正和补充法》草案,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就地下资源利用领域数字化问题出具的意见进行分析。
数字技术已经不再只是地下资源利用过程中的辅助工具,而是逐渐成为决定开采成本、工业安全以及矿产资源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国家正在通过持续调整法律制度作出回应:地下资源使用者在科研领域承担的义务已扩展至数字化领域,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数字法典》的通过则建立了数字监管的统一概念基础。
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就地下资源利用领域数字化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已经提出并正在审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已经就该草案提交意见:政府原则上支持该法案,部分修正案获得完全支持,部分修正案在附带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支持,而部分措辞则被建议采用其他版本。
从表面上看,该法案似乎只是一系列法律技术性调整。
在对照表的23项修改中,大多数只是将“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和试验设计工作”(以下简称“研发”)补充为“和/或数字化项目”。
但从实质上看,这涉及两项独立改革,而且两者都会直接影响地下资源使用者的财务义务:其一,将数字化融资义务扩大至采矿和冶金行业(以下简称“MMC”);其二,将该义务转换为新的履行机制,即相关资金不再直接投入地下资源使用者自身的项目,而是划入“阿斯塔纳枢纽”自治集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1. 是什么促成了该法案?
在关键修正案的说明中,起草方明确提及2025年12月29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兼人工智能和数字发展部长主持下召开的会议。
会议结束后,工业和建设部被要求启动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典》(以下简称“《地下资源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项的修改,涉及数字化领域项目的融资。
现行《地下资源法典》对数字化问题的规定并不一致。
《地下资源法典》第129条和第178条涉及从事碳氢化合物及铀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者义务,其中已经明确规定数字化项目融资,而且这一内容也体现在相关条款的标题中。
然而,第212条的标题为“固体矿产开采中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培训和科学领域的义务”,其中并未涵盖数字化。
这种制度上的不对称意味着,采矿和冶金行业在形式上无法将法律规定的1%资金用于数字化解决方案。
2026年1月9日第255-VII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数字法典》自2026年7月11日起生效,确立了“数字化”“数字技术”以及“数字化领域授权机构”等概念。
但《地下资源法典》仍然使用“信息化”“信息化对象”以及“信息化领域授权机构”等概念。
政府建议在《地下资源法典》全文中统一替换上述概念。
2. 采矿和冶金行业承担数字化义务
该法案的核心修正涉及《地下资源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项。
根据现行规定,从事固体矿产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者,自采矿许可证生效第二年起,每年必须按照上一年度地下资源使用者开采支出的1%为研发工作提供资金。
具体融资程序由主管机关会同科学领域授权机构确定。
拟议修订同时带来三项变化:
- 第一,在研发工作之外,将新增一个独立融资对象,即固体矿产领域的数字化项目;
- 第二,数字化项目融资程序将由固体矿产领域授权机构会同数字化领域授权机构共同确定,即由两个主管部门而非一个部门参与,同时制定程序的权限将由原主管机关转移至行业授权机构;
- 第三,计算基数的表述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地下资源使用者上一年度发生的开采支出的1%”,修改为“根据上一年度结果,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固体矿产开采期间发生的开采成本的1%”。
这一变化被解释为旨在与《地下资源法典》第129条和第178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但可以看到,这并不只是文字层面的修改。
将计算基数与“开采期间”发生的成本挂钩,会引发有关该期间之外发生的成本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勘探与开采阶段重叠或界限不明确的地下资源使用者而言,也会产生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
对于大型地下资源企业而言,这可能涉及相当可观的金额。因此,在相关配套规则出台之前,目前尚无法形成完全明确的统一理解。
这一修正并非孤立存在。
《地下资源法典》第208条也拟作相应修改,规定数字化项目融资义务的具体金额应直接载明于固体矿产采矿许可证之中。
此外,对第244条和第246条的修正还拟将固体矿产加工协议相关制度扩大适用于数字化项目。
上述三项修正均获得政府完全支持。
3. 向基金缴纳资金
最重要的变化在《地下资源法典》第129条、第178条和第212条中重复出现:
履行数字化项目融资义务将通过向基金划转资金的方式完成。
同时,基金有权从该融资总额中使用不超过3%的资金,用于弥补其履行职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拟议制度下,该义务实际上具有向特定发展机构缴纳专项资金的性质。
政府支持这一机制,但同时指出了一个重大法律空白:基金目前没有法律依据通过此类缴款形成自身财产。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枢纽”创新集群法》第10条第1款中新增第4-3项,明确将地下资源使用者用于数字化项目融资的部分缴款列为基金财产形成来源之一。
《地下资源法典》第1条第1-1款规定,对该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应通过一部不同时修改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律进行,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依据立法倡议程序提出的法案除外。
本次审议的法案由议员提出。
因此,对《“阿斯塔纳枢纽”创新集群法》的修正不能通过同一部法律进行,而需要单独的立法解决方案。
实际风险在于制度可能不同步:法典中的缴款机制可能先行生效,而基金此时尚未取得合法接收相关资金的法律依据。
4. 用于培训的百分比获得新的专项用途
与此同时,该法案扩大了另一项与哈萨克斯坦人员培训有关的义务的允许使用范围,该义务规定于《地下资源法典》第129条、第178条和第212条第1款第1项。
议员提出的版本允许通过基金的信息通信技术项目,为并非地下资源使用者雇员的公民提供培训资金,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
该版本还规定了一个由七类社会弱势群体组成的封闭清单,包括残障人士、父母为残障人士家庭中的儿童、抚养残障儿童的家庭、患有严重慢性疾病者、孤儿、多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
政府仅部分支持这一修正,并建议删除具体类别清单,仅保留以下可能性:
通过基金在数字技术领域的项目,为并非地下资源使用者雇员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提供培训资金,包括未成年人。
政府的理由基于《法律文件法》的要求:“单亲家庭”这一概念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而对社会弱势群体人员提供资金支持,现行主管机关联合命令中已经有所规定。
5. 适用于此前签订的合同
我们认为,最敏感的一组修正涉及《地下资源法典》第277条第14款。
该规定决定,2010年6月24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中哪些条款仍继续适用于《地下资源法典》生效之前签订的合同。
法案拟将新的哈萨克斯坦人员培训融资程序,以及新的数字化项目融资机制同时扩大适用于这些合同。
与此同时,起草方试图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修正案明确规定计算基数保持不变。
政府版本进一步明确,对于固体矿产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相关条款仅适用于融资程序,而不会改变义务的计算基础。
在对照表相关项目的说明中,起草方提到了新机制下“0.5对0.5”的资金分配比例,并称该比例将适用于此前签订的合同。
然而,无论在议员版本还是政府版本中,修正案本身都没有规定这一比例。
政府版本仅指出,数字化项目也将从原本用于研发的资金中获得融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数字化项目的资金将包含在现有1%的范围内,而不是在1%之外另行增加。
然而,研发和数字化之间具体如何分配,法律本身并未规定,将由配套规则另行确定。
我们认为,拟议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其目的在于鼓励行业对数字化项目进行融资,而近年来,这已经成为国家和投资者最重要的战略任务之一。
但是,对于若干细节问题仍然存在疑问,而这些细节有时可能比改革的总体理念更重要。
其中,法案目前并未规定划入基金的相关资金应如何具体使用。
我们预计,未来的配套法规以及基金内部规则将确保地下资源使用者能够为自身经营活动和矿区的数字化项目获得融资。
本材料根据法案对照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意见,以及现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典》编制。
本材料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未经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应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